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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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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我方支付物业费,经开庭对方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发布者:杜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XX物业公司为被告房屋所在地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在取得该房产后,出于特殊原因,一直未实际居住使用也未缴纳物业费。原告于2018年将被告告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

    原告方提交了欠缴通知书、上门拍照送达催收的证据等。本律师在庭审期间,主张原告方未提供业主大会决议或物价局批复等文件证明收费标准,上门催收的照片也无法证明门牌号码是否为被告所在房屋,对于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而且很多物业费至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后,法院裁定原告方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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