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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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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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案件,帮助商业银行顺利挽回损失

发布者:杜昊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12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3年,农商行与XX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农商行受XX证券公司的委托向XX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0万元,借款用途为:XX项目建设开发,借款期限为36个月。并有多位自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企业利用土地进行抵押担保等。

    借款到期后,XX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也未以抵押物旅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抵押人亦未履行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标的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经过多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抵押人在担保、抵押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商行的巨额贷款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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