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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济南专业票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42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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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邹城市利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邹城市建设招投标办公室、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邹城利民医养结合养老康复中心、邹城市建设局。       

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邹城市利民医养结合康复养老中心(北区)康复中心、特护楼1、特护楼2智能化工程的质疑书,我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6日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公司所有投标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山东舒尔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一、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郝洁签署本次投标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总则》、《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所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与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资料中法定代表人都是郝洁所签,投标文件完全合法有效,不构成质疑人所谓“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第一,《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我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北京市工商局提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期间北京市工商局两次通知我公司补充材料,2017年10月12日通过EMS向我公司邮寄了新核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成功。

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尚未完成,郝洁作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质疑人的质疑恰恰相反,依照《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最终变更为丁燕,但郝洁作为我公司授权认可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并且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这一法律行为只能由我公司承受,即便我公司自己也无法以法定代表人与新的营业执照登记不一致为由要求废标。

第二、我公司在2017年10月12日正式收到新的营业执照之前,营业执照、资质等所有材料中记载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郝洁,我公司正式收到新的营业执照之前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变更成功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期间公司的一切法律行为只能由原法人郝洁签字授权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与公司其他资质材料相一致。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从申请到最终核准成功至少需要2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在2017年10月12日我公司正式收到北京市工商局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之前,丁燕并未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无法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质疑人提出的2017年9月12日系我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网上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实践中,工商局公示信息显示的变更内容皆为提出申请之日而非最终审核成功之日(可向北京市工商局核实),这也是工商局为了避免送达过程长短不一致造成生效时间无法确定,统一将申请之日作为企业信息变更日期公示的原因。

综上,我公司2017年10月9日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时,法定代表人郝洁签署授权委托书完全合法有效,质疑人的质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我公司项目经理郝科业绩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造假行为。

项目经理郝科自2013年起在我公司任职(证据一:郝科社保缴纳证明一份、劳动合同一份)。2014年2月,我公司参加凤凰岛弱电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标活动,业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本次招标仅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符合要求,为投标公司员工即可,对于是否有项目经理资质不做限制(证据二: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说明文件》一份)。郝科以我公司员工身份作为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该项目业绩真实有效,该工程已于2015年通过综合验收,在成都市建委进行备案,任何人和单位皆可向成都市建委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我公司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本次招标程序合法,质疑人的质疑毫无依据,应当依法驳回,维持我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结果。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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