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文件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意见
致: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文件是否有效”的问题,出具本法律分析意见书。本法律分析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
一、意见分析
1、《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总则》作为最新颁布的基本法,明确赋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应当归由企业承担这一基本原则,且企业本身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为由拒绝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原法定代表人和现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全部有效,其法律结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具体到贵公司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在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从事投标行为符合基本法规定,当然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提出申请后并非当然核准通过,必须通过行政部门审核后登记确认,在核准登记前,新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企业相关法律行为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具体到贵公司本次招投标活动,在贵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参加招投标等法律活动。
二、分析结论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贵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期间,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参加投标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投标文件合法有效。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