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涉外法律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2020劳动合同范本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25人看过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劳动者:                         (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          学历:                              

户 籍 所 在 地:                                                   

实 际 居 住 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合同类别及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一)  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日起至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日至                日止。

(二)  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起始日为                     日。其中试用期                日至                 日止。本合同履行期间,非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不得终止和解除。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表现等因素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三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岗位性质出资对乙方进行专项培训。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接受培训后应当在甲方至少服务     年,乙方的服务期限从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该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则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条  如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因培训产生的用于乙方的其他直接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同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并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三、     工作时间

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特性,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时间制

(一)标准工时制:根据该工作岗位的特性,乙方为定时工作制,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是否加班及加班时数须经甲方确认,事后由甲方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加班工资。

乙方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的额外工作,视为自动延长工作时间,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二)普通岗的综合工作制:根据该工作岗位的特性,乙方为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其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但如果安排的休息时间在非国定节假日,则应事先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并按制度办理休假手续。

(三)管理和销售岗的不定时工作制:鉴于乙方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销售岗的工作岗位特性,乙方为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其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休息的调整。但如果安排的休息时间在非国定节假日,则应事先征得上级领导的同意,并按制度办理休假登记手续。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标准工作时间为                  ,其中午休时间为                       

特别约定(如有):                                                    

第六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五、     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满后被甲方正式录用的,基本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前述工资的80%)(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违法诚实信用原则,乙方在应聘时未如实告知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学历水平、身体状况、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户口信息等;

2、乙方的技术、能力不符合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详见岗位说明、员工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

3、乙方未到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体检;在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体检未通过等;

4、乙方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给甲方的录用办理带来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与上家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未办理自由职业者社保缴纳退出手续;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甲方需要的资料等);

5、乙方未通过甲方进行的背景调查或者在教育背景、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在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正常工作的;

7、在试用期内,未通过甲方的“转正考核”;

8、未取得或未注册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甲方实行先工作、后发薪的方式,若乙方工作不足一个月时,按月工资比例折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固定的发薪日为:次月【   】日,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发薪日相应顺延。甲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放工资,需事先将原因告知乙方。

第十条   甲方实行以岗定薪的制度,一般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工资调整:

1、甲方在企业效益保障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的绩效、工作能力等情况,适当调整乙方工资待遇;

2、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工作能力进行职位调整,则工资也相应依据职位调整;

3、由于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则乙方工资随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4、根据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作相应变动。

六、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于多次违反的,甲方有权提出批评、处罚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七、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因乙方未及时提供资料,或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愿将社会保险登记转移到甲方等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八、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及成都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护甲方公司财产和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主动积极地完成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纪律、甲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时,甲方可根据国家以及本省、市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予以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行政、人事、财务及业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管理和领导。甲方的任何正式发文制度、规定及通知均构成本合同附件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条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或和工作有关事宜所取得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合同终止履行后,乙方涉及或者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均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档案资料、各类合同、人事档案资料、行政文件、市场销售资料、经销商资料、市场推广计划、价位策略、销售渠道、销售办法、客户资料、交易数据、财务资料、劳动报酬、商务函件、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各类技术信息等。

(二)在甲方任职期间,乙方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或间接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相近业务;无论何种原因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   】月内不在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任职,不自营、为他人经营或间接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产品、服务等。

(三)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将因违约行为所得的全部收益交付至甲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需对本合同的约定作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甲方《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等相关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乙方不辞而别或下落不明,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试用期满后辞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乙方违反该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处理。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招收录用费、置装费;

(二)甲方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

(三)对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在合同到期前未向甲方送达告知书的,则视为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如双方无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未能上岗的;乙方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2日的;

2、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或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职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等;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人民币3000(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6、乙方所拥有的岗位资格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

7、乙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政府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的,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8、乙方未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9、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的;

10、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11、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2、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3、乙方行为在甲方单位内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在同行业或本区一定范围内对甲方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的,乙方承诺认真履行如下义务

(一)    向甲方指定的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    完好移交或归还所有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三)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信息的任何载体;

(四)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六)    其他:处理其他应了未了的事务。

乙方须妥善完成其负责的有关甲方事务的交接工作,确保其所负责的工作在其离职后仍能得以顺利进行。若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并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办理工作交接。乙方必须履行与甲方的工作交接手续并交还甲方财物。如乙方拒不办理工作移交和财物交接,甲方将暂缓办理乙方退工手续、结算离职工资、签发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事项,并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有)。如因此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十、     其他需要约定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此)及经济补偿金(如有)中作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项培训,则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服务期合同,在服务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职,否则须向甲方偿付培训费用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合同中如有任何条款被宣布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十一、  劳动争议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争议的一方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按照法律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岗位说明/描述》、《销售准则》、《安全准则》、《教学规范》等文件,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已收到并知晓认可前述文件。双方一致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相应修改前述文件,修改后的文件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合同履行期间,所定条款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应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当面交付签收确认或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履行送达义务。如甲方在无法直接交付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甲方通过邮寄送达地址至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均视为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乙方通信地址变更后,应在三日内将新地址书面告知甲方更改,否则视为乙方仍认可原通信地址的有效性。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