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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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涉外法律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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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尽量避免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公司法 |420人看过

在实际商业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和公司基于避税、打款便利、交易效率等因素,会以投资者个人账户进行收付款的交易;尤其是一些一人公司,投资者个人账务和公司账户混在一起,无法区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交易,“避免了”税费,但实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处暂不讨论“税费”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律师曾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过此类案件,因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且该唯一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原告与其之间的财务往来即有力证明),故而在起诉时将该股东与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故而,在此提醒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们,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一定要独立开来,以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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