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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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抵押担保 |455人看过


在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义气会给朋友的借贷、买卖等合同作担保人,但是对于保证责任有时候并不清楚。那么保证人责任有哪些呢?哪种保证方式责任较小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上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实现流程上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清偿的,则保证人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一并承担清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为第一顺序清偿人,保证人为第二顺序清偿人;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为同一顺序清偿人。故而建议,在给别人做担保人的时候最好列明“一般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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