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何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和存续时间,实践中并不统一,但是主流认定方式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详见如下分段计算(假定在工作后的第X月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第一阶段:如在用工的第2个月起至12个月期间,主张权利,那么计算双倍工资月数为:(X-1),最多为11个月(此时X=12)
第二阶段:如在用工第13个月起至23个月期间,主张权利,那么计算双倍工资月数为:(24-X),最多为11个月(此时X=13)
第三阶段:如在用工第24个月及以后时间,主张权利,此时已过诉讼时效,主张得不到支持。
综上,主张双倍工资的最佳月份为工作后的第12、13个月,满两年再主张的则为零。无论如何,还是希望企业、员工双方能及时签订合同维护好各自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