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庆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涉外法律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台风造成的损害能否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

发布者:刘庆庆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569人看过

目前“山竹”台风肆虐广东,很多单位为防抗台风而停产、停工也有很多人要加班加点突击抢险甚至还有因此而遭受损失、受伤等各种情况那么,因台风造成的损害一定能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吗?

答:不一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等作判断。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司法观点:

 

一、不可抗力与免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二版)民事卷②》,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923页 )

二、认定不可抗力时应注意的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是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上来考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预见性取决于人的预见能力,人的预见能力直接决定预见的可能性和范围,因此,预见性不仅与技术水平相关,也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应当以一般人在事实发生时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

二是不可抗力是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能力范围。至于某种事件是否属于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具体认定。对于战争、暴乱、罢工等情况,是否属于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身份情况等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战争、暴乱、罢工都属于一般人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但当行为人本身就是战争发起者、暴乱发动者、罢工组织者时,则难以再作出相同认定。

三是不可抗力是一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因此,第三人行为虽然看起来也属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范畴,但该行为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特点,因而不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在不可抗力作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方能成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进一步查清不可抗力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者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因当事人的过错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当事人应就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下册),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出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民法通则》第1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文章来源:法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