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代理人刘庆庆律师)
被告:夏某
2018年,A公司与夏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夏某租赁A公司新能源汽车,但夏某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后就连同所租车辆一起“失联”,A公司报警要求追回失联车辆及未付租金,公安机关认为属于民事案件未予立案,最终A公司委托本律师启动民事诉讼。
办案经过:
因A公司管理不善未留存夏某身份证复印件,仅有合同上的身份证号码,律师凭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前往成都市公安局调取其户籍资料信息,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下落不明户口冻结证明”,原因“下落不明”(推测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让家人报失踪,事实证明可以联系到其本人),但是该证明上夏某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址均很明确。本律师也是首次遇到此种情况,身边同仁对于能否立案也各执己见。果然在立案时,立案庭法官也表示首次遇到此情况,不太同意接收本案,经本律师多次沟通并分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后,最终法院同意正式立案,并进行了缺席审理,当然起诉资料、开庭通知、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是以公告形式送达。
本案结果:
1、庭审前,本律师多番尝试后与被告取得联系,最终顺利将失联车辆追回,避免了原告的车辆损失,但被告仍拒绝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2、庭审期间,被告继续玩“失踪”,法院不得不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最终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分析:
1. 被告下落不明户口被冻结,法院应予以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下落不明户口冻结证明”明确载明了夏某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地址等身份信息,完全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故而法院最终同意立案。
2.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其不能因“失踪”就能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只是每次公告送达文书时间为60日,相对于正常送达的案件,公告案件时间跨度较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