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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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740人看过

只要有书写清晰、格式规范的借贷合同,是否就具有法律有效性了呢?事实并非如此。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其内容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以上几种情况,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纠纷后,即使有明确的借贷合同,也不能作为法律凭证,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借出去的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

  除此之外,《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作为利息,那么张三实际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如果后期出现纠纷,法院也只认定本金为90元。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而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担心合同无效,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借贷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就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规定》中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所以,对于以个人名义提出借款,但实际上属于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行为,出借人更加需要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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