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网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 专业、高效、务实 | 精益法律服务 | 为人生低谷赋能

IP属地:陕西

李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92373157点击查看

邓某某与郑某某、邓某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李涛|时间:2017年03月06日|6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办律师对邓某某与郑某某、邓某甲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李涛律师

 

1999年12月15日,在原告邓某某家中,被告郑某某以郑某甲的名字与被告邓某甲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内容为:“因甲方郑某甲在九七年办QT化工厂借乙方邓某甲贰拾万元整。化工厂效益不佳,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郑某甲同意将自己东小区*栋*号房屋折价二十万元抵消这笔债务。二、乙方邓某甲同意甲方郑某甲意见,将房产抵消这笔债务,房产权属邓某甲所有。三、甲方在达成协议后乙方允许甲方在此房里居住五年,每月租金100元。四、甲方在租房期满时,水电权属乙方所有,另外甲方所装四台空调也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拆除。以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反悔,协议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被告郑某某签名郑某甲,被告邓某甲在协议上签字。另在办理房产过户中递交同样的售房协议一份,该份协议上写有“经手人郑某乙”。被告郑某某让郑某乙在房管所办理涉诉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1999年12月16日潼关县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潼房交字(2000)0**号潼关县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书,就关于被告邓某甲申请购买位于城关镇东小区居委会文卫巷*幢*号,原产权人为被告郑某甲,共有人为原告邓某某的房屋。2000年元月18日潼关县城关镇财政所、潼关县房地产交易所共同出具通告,就公布被告邓某甲申请购买被告郑某某房屋转移登记情况发出通告。后潼关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0年元月27日给被告邓某甲办理了潼房证字28**号房产证。

另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潼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2日自行注销了潼城登字第2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还查明:在庭审中,被告郑某某以与被告邓某甲签订的协议系其一个人所签写为由申请对两份协议(包括潼关县房管所递交的协议)进行笔迹鉴定,原告邓某某和被告邓某甲均同意鉴定。后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西法大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认定两份协议书中“邓某甲”的签名系被告邓某甲本人所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协议书复印件两份、(2015)文鉴字第1**号笔迹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

原告邓某某以被告郑某某与被告邓某甲签订的售房协议是虚假的,结合笔迹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该售房协议是二被告签订的,从签订的协议内容上约定有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二被告在协议上分别签名,该协议应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原告提出是被告郑某某经营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是以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和欺骗手段订立的虚假合同,原告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郑某某转移房产是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故对于原告该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郑某某无权单方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证人郑某乙的证言、潼关县房管所递交的售房协议书以及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事实,能够印证原告对被告郑某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是知悉的,并且原告与被告邓某甲系姐弟关系,被告郑某某转让房产,被告邓某甲有理由相信签订的协议是原告与被告郑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原告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118414

  • 昨日访问量

    7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李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