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霞|时间:2020年08月11日|2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民初3051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苏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江苏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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