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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件之买卖假证纠纷

发布者:杨丹丹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34人看过

律师亲办案件之买卖假证纠纷

      杨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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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甲为旅行社的导游,20162月份,经朋友介绍与相识,乙声称自己也是导游并可以通过熟人办理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并向甲承诺以65000元可以给甲办理一个领队证。事后甲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宝等方式分别于20162月、20163月分三次将65000元支付给乙。事后乙未能此事。在甲的一再催要下,乙陆续向20000退还给甲。20161024日,出具了一份证明,明确整个事情经过,并向甲承诺还款日期制定还款计划。事后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来执行,以各种理由推脱。甲找到本律师后想写一份起诉状自己去法院立案,本人看了相关的材料在写完后告知其注意事项和材料后,甲便自己去立案了。时隔半月之后,甲再一次联系到本律师,说自己立不了案,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办理假证的事情是违法的,问律师该怎么办。律师在指导后法院收取了立案材料但明确涉嫌犯罪可能不会受理,案件不受理那法院这条救济途径就意味着堵死了。甲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事后找到了本律师,并委托办理此案。

案例评析:

律师在咨询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感觉事情并不简单。取得领队证需要进行考试,对符合报考条件并通过考试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来颁发领队证。领队证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其他个人、组织均不能伪造、变造、买卖。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的即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甲、乙的行为均涉嫌犯罪,如该案处理的不好就成刑事案件,有可能钱没要到还使甲卷入刑事纠纷中,因此必须要做好诉讼方案。

在详细询问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律师发现了几点问题:1、乙声称自己也是一名导游,并拍照给甲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但是经查证该导游证是伪造的。2、律师在写诉状时已告知甲需要准备的材料,但律师在办理立案手续的过程中发现甲在委托前交给法院的手续中多了几份没有向律师看过的证据,而这些证据正好使案件的性质更加偏向于刑事犯罪,这些材料已经到了法官手中。3、乙在证明上写的身份证号和家庭地址是否真实需要核实,而乙现在联系不上,送达可能都是问题,案件有可能变成持久的拉锯战。4、跟法官沟通案件的时候法官一再想把案件推走,如果从民事转刑事那问题就严重了。

律师去立案庭沟通后,案件终于立案了,总算是迈出了第一步,接下来就要努力想办法使案件朝着有利于甲的方向发展了。在之后跟法官沟通的过程中,律师了解到法官其实一直想推掉案件而且他已经倾向于甲买卖领队证的行为属于犯罪,乙是本地区的人,因此他一再想推动调解结案。如果能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对甲无疑是比较好的结果,所以跟甲商量后,案件暂时没有送达而转向调解。但经过近一个月的沟通,乙还款3000元后便不再接律师和法官的电话,案件进入僵局,法官便又想推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转管辖法院就比转刑事案件来的有利。考虑到甲、乙和本律师工作地点都在西安,如果案件继续在乙的老家办理,各方的成本都会增加,鉴于之前我方这边没有证据证明乙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法官自行调取了乙的经常居住地在西安的事实,管辖法院放在西安也不是坏事但没想到是,法院不是自行转送,而是直接下达裁定把案子推到了未央区法院。这样,我们又得重新立案。

法院途径走的艰难,那能否走公安机关?这是一步危险的棋,走不好就会把自己陷入泥潭。通过跟公安机关朋友的沟通交流,律师得知针对这类案件,在没有调查清楚案件之前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轻易受理案件。于是,在准备好报案材料后,律师便和当事人去报案了,又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在多次沟通后,公安机关果然没有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怕公安机关不再管这件事情经过来回多次折腾,公安机关出具了报案通知手续、收了报案材料并声称会联系乙调查整个案件,查清事实后回复。我方的意图不在于真正立案,而在于要回剩余款项,一旦立案反而麻烦,现在有公安机关来联系乙,这便是一种无形的压力,这压力是针对乙的,当然也是针对甲。因此律师同时去未央区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刑事都启动后,乙有些担心了,在律师、警方、法官的多方压力下,乙最终在公安机关将剩余的款项一次性给了甲。这个案子也算有了不错的结果。在甲的授权下,法院案件撤诉了,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感触颇深:感谢甲的信任与支持。正是因为甲在整个过程中全力支持律师的方案、给予最大的信任与配合,给了律师动力去想尽办法保障甲的权益,使得案件最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当然,有诉讼、有纠纷,甲就难免要付出一些代价,有金钱上的,有时间上的,有精力上的。甲也明白,自己的是幸运的,无论如何,都是一种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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