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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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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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配偶未经同意或授权可否行使股东权利

作者:付强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66次举报

案情简介:20135月20日,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张某和其大学同学王某、赵某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浙江众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持股70%,王某和赵某分别持股15%,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某担任公司监事。随着公司业务和规模的不断壮大,2020年底时,公司人员已达1000余人,年业务收入达15亿元,202115日,张某生病住院,住院两个月,住院期间,张某口头吩咐公司暂由王某负责。在此期间的一天,李某到公司报销费用,现金会计季某以报销手续不齐全为由未予同意报销,李某大怒,在财务室当场宣布开除季某。

02争议焦点

1、认为李某有权开除季某。因为李某是张某的配偶,张某在公司持有70%的股权,属于绝对控制股权,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原《婚姻法》或现《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

2、认为李某无权开除季某。虽然股权一般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擅自处分公司事务,属于无权处分。

【股东权利种类】

要想真正理解和掌握李某是否有权开除季某,首先必须要了解股东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举、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股权转让权;

9、其他权利;

03笔者观点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相互代理行为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的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且开除公司现金会计的权限也非公司股东一人行使权利即可,而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的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付强律师,,现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房地产、建筑企业、生产企业等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15107401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