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5月20日,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5年2月,张某和其大学同学王某、赵某共同出资500万元成立浙江众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持股70%,王某和赵某分别持股15%,张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赵某担任公司监事。随着公司业务和规模的不断壮大,2020年底时,公司人员已达1000余人,年业务收入达15亿元,2021年1月5日,张某生病住院,住院两个月,住院期间,张某口头吩咐公司暂由王某负责。在此期间的一天,李某到公司报销费用,现金会计季某以报销手续不齐全为由未予同意报销,李某大怒,在财务室当场宣布开除季某。
02争议焦点
1、认为李某有权开除季某。因为李某是张某的配偶,张某在公司持有70%的股权,属于绝对控制股权,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原《婚姻法》或现《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 2、认为李某无权开除季某。虽然股权一般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司股权属于公司法上的财产性权益,对其处分应由登记的股东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在没有得到股东授权之前,股东的配偶擅自处分公司事务,属于无权处分。 【股东权利种类】 要想真正理解和掌握李某是否有权开除季某,首先必须要了解股东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举、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股权转让权; 9、其他权利; 03笔者观点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相互代理行为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的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且开除公司现金会计的权限也非公司股东一人行使权利即可,而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的管理制度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