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的财产来源之一,一旦认缴完成,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在股东实际出资到位之前,股东认缴的出资成为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
虽然公司法不再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出资到位,但是仍然要求股东按照自己的承诺期限实际出资到位,相当于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再是原来规定的2年或者5年,而是可以更长,但是股东在实际缴付出资之前,对公司负有的债务仍然需要履行。
因此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承诺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没有到位之前,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修改后,尽管不需要验资,但是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未免除;虽然不再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也不再强制要求股东在法定时间内必须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但是股东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时间等。
如果以为公司法修改后因为不再限制股东的出资时间,因此无论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有多高,反正不用缴纳,就随便认缴,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导致在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其资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
因此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出资,仍构成虚假出资,在此情况下仍应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同理,如果股东在缴纳出资后又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仍构成抽逃出资,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因此,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仅为股东注册公司便利提供了空间,股东仍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数额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在未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东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该股东又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对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务,原股东仍应承担因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新股东知道原股东出资不到位仍接受股权转让的,由新股东承担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