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宣判了一起“不走人行横道被撞死,行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案子。
2014年11月8日,陈某作为行人在横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结果不幸被疾驰而过的大货车撞倒身亡。事后,陈某的家人将肇事货车司机、货车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经交警认定,行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较大,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判自行担责六成;而货车司机忽视行车安全,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承担四成责任,赔偿逾23万元。
本案庭审中,
陈某的家属
及代理人认为
司机存在接听电话、疲劳驾驶的可能性,应当认定司机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陈某的家属及代理人却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在过马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为此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家属的诉求。
具体在赔偿数额方面,经依法核算死者损失共计701003元,由于事故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
首先,不考虑过错因素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11万元;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591003元,则根据过错比例由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3万余元,其余35万余元的损失则由陈某自行承担。
? 可请求哪些赔偿?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或其家属有权提起哪些赔偿项目?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对此,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对此也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造成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源 | 《广州日报》
编辑 | 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