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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醉酒、吸毒致精神异常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田金喜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855人看过

行为人吸毒致精神异常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一)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时不满14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四)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因醉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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