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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田金喜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076人看过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明知其先行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为系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通常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和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来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先行行为的义务是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派生出来的,至于先前实施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要求。

 

  (2)不作为犯罪须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而没有履行。这种没有能履行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抗拒履行义务的行为。

 

  (3)被告人的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与危害后果的因果联系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防止结果的发生。因此,要判断不作为与危害后是否有因果关系,只能从当危害后果即将发生时,如果行为人实施定的“作为”,即可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而其不实施“作为”来防止此后果的发生,那么该“不作为”就与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了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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