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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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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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和孩子抚养权两个离婚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陈剑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016人看过

关于彩礼和孩子抚养权两个离婚问题的答复

问题:

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几个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我是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我叫周小玲(化名),我和丈夫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生一男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现双方都想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和婚前彩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协议离婚。我想向法院起诉离婚。想问您咨询的问题是:1、在婚前,丈夫家给付彩礼5万元,这个钱是否要退还给他?因为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要将5万元彩礼还给他家;2、孩子才8个月大,我想要孩子抚养权,可是丈夫也要孩子抚养权,请问您陈剑峰律师,孩子判给我的希望大吗?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周女士。关于您的两个离婚问题,回复如下:

1、 关于彩礼5万元。您可以不用退还丈夫家,因为您已经和丈夫登记结婚而且共同生活了两年多。

2、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地,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以跟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如果没有非常特殊的情况,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您来抚养,丈夫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备注一、相关婚姻法律法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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