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峰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发布者:陈剑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3750人看过

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问题:陈剑峰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我是贵州省黔西南州的农民,今年21岁,在当地一家工厂工作,每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9月8日,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将左手除小拇指外其余4指严重压伤,4指全被切除。住院1个月,后鉴定为工伤伤残6级。2008年12月8日,我领了工伤证。治疗费花去6000余元,全部由工厂支付的。休息了2个月,单位工资照发。现在如果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

     回复:

     您好:您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1000元/月=14000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 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19065元/12个月*50个月=79437元(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上述两项合计:93437元。

     所以,如果您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93437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参考数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三、2007贵州省黔西南州年平均工资

     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统计结果,2007年黔西南州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065元。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

     QQ:756028050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