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01年3月,户籍系山东的刘(女)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在海淀区某地连续居住至今已有7年了,每年都办理了暂住证。2003年6月,经朋友介绍与山东同县同乡张(男)在北京相识、相恋,同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张因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现关押在天津的一所监狱里执行。现刘想离婚却不知道该到哪儿起诉。
回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刘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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