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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律师法(五)——失衡倾斜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3441人看过

       草案第六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共计七条、十款、二十六项。其中只有两条规定的是律师以外人的法律责任,其余的五条、十款、二十六条都是针对律师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许《律师法》不能仅仅是一部律师权益保障法,但应肯定律师法理应突出对律师权益的保障。可是现在的草案在律师权利的保障与律师行为的规范、义务责任的承担上反映出的失衡倾斜仅从上述条文的比例上即可看出,还不说这些义务责任是实的,而许多拟定的权利是虚的,是难以实现的。
        更让人感到失衡倾斜的是草案对律师规定了如此多的法律责任,却未赋予可能会受到处罚的律师以任何申诉、控告的手段和救济途径。对照《法官法》、《公务员法》就对法官、公务员的惩戒、处罚规定了大量的赋予法官、公务员的救济手段和详尽的救济程序的条文,我不能不感到草案将律师置于了可任人宰割的羔羊地位。 

        难怪有人说草案所反映的《律师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法,而是律师义务法、律师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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