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19**********

  • 执业机构: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形象与气节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3320人看过

——与律师执业境界有关的话题(二)

    无需讳言,现实我们律师的社会形象并不是那么好。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与部分律师的执业境界,从业追求不高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受金钱腐蚀而良心泯灭,受名利羁绊而德性低下,其不良的形象表现在身上多了些不该有的习气,少了一些应该有的气节。有什么样的气节,决定了一个人有什么样的追求、境界和形象。我认为一名律师应该有的形象是——

    面对权势,应具有不卑不亢,不被操纵,不被利用的尊贵之气,而不该有低三下四,卑躬屈膝,极尽奉迎的奴从之气;

    面对百姓所求,应具有感同身受,热情相向,倾心解难的亲和之气,而不该有仰面竖鼻,拒人千里,随意推辞的傲慢之气。

    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应显示言行得体,审慎分析,为当事人权衡利弊的才气,而不该有兴口开河,拍胸发誓,大包大揽的江湖之气;

    在法庭上,应具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仗义执言的刚正之气,而不该有油腔滑调,恣意张杨,极尽狡辩的流气;

    面对名利时,应具有仗义轻利,取之守道,避之为节的骨气,而不该有见利忘义,不顾人格,极尽钻营的媚俗之气;

    和同事相处时,应具有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支持的大气,而不该有同行相轻,唯我独大,轻慢同仁的张狂之气。

     (写于2006年12月19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