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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暂扣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有哪些规定?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6250人看过

( 1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暂扣期限为 20 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0 日,届时应当立即归还;

( 2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事故车辆,暂扣期限至事故处理结束为止。

(2010年11月26日吕淮波律师根据网络资料整理,不清楚处咨询吕律师QQ:159448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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