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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杨迪谈 瞒报事故两年后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3394人看过

                   沈阳律师杨迪谈 瞒报事故两年后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某安全局于2015年7月份查实一起2013年5月某工厂发生的安全事故,该工厂为了私益,私下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并瞒报该安全事故。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是否该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该局形成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在2013年5月,该违法行为从发生到发现已经超过两年期限,因此不该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从发生到现在已经超过两年期限,因此不该予以处罚,但是瞒报行为始终持续,该对瞒报行为加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事故虽然发生在2013年,但是查实的时间2015年,因此,无论是对事故本身,还是瞒报行为,均应该受到处罚。”
   沈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副主席凌志军认为:“无论是对事故本身还是瞒报行为,均不予追究。”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次事故包含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事件,二是瞒报事故行为。
   第一、从安全事故的事件上看
   安全事故发生在2013年5月,当时单位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当时安全局并没有及时的发现并作出相应处罚,一直到2015年7月份才被相关部门发现,显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依照行政处罚法追诉期的时限,对相关负责人与该企业都不予给予处罚。但是该单位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中故意瞒报不报事故,客观上造成两人死亡,如果已经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二、从瞒报行为的性质上看
   瞒报行为发生在2013年5月,它与安全事故同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牵连关系。对于将瞒报行为解读成一个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华禹律师事务所持反对意见,本所认为瞒报行为应该评价成行为犯,而不是连续犯,也不是持续犯。连续犯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连续犯的构成要件是“数个行为”行为,而且性质也必须一样,因为它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而瞒报的违法行为只是一个行为,即“瞒报”。而且就瞒报了一次,也未多次瞒报,所以它不是连续犯。
   持续犯,是否将瞒报行为评价成“持续违法”关系着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所谓持续犯指犯罪行为既遂后,该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比方说: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它的危害后果与不法状态一直在持续当中。但是瞒报行为,属于一旦着手,并产生了一定社会危害可能性就既遂,它冲击的是国家安全管理制度,不存在什么持续状态,华禹律师事务所将它评价成行为犯,瞒报行为实施之后,在当时的确不符合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管理秩序混乱,这属于它的危害后果,但是一直瞒报并不代表安全管理秩序一直处在混乱的状态中,而瞒报行为本身也不像非法拘禁那样行为一直处于非法过程中,它属于行为犯,即实施行为之后,有社会危害的可能性,就既遂,没有持续状态。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瞒报行为发生在2013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瞒报行为应该从应当上报的时间后即一小时后起算,当时相关部门没有发现,也未被群众举报,2015年经查实后,已过追诉时效,不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
   行政法中的追诉时效是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限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规范行政行为,节约行政成本的必由举措,不可以随意加以扩大解释,法律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是为了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蔓延,教育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遵守国家法律。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打造公平公正公平的行政环境,才能利于安定团结,稳定社会,使已改过自新的违法行为人放下包袱,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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