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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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婚律师杨迪谈婚姻财产分割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541人看过

2016年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网上爆出某王姓艺人与其妻子离婚的新闻,一时间沸沸扬扬,众说纷纭,这起离婚案传闻涉及出轨、家暴、不动产、股权巨额存款被转移、名牌奢饰品,股权分配等一系列纠纷,看得人眼花缭乱,直感慨:“贵圈真乱。”

传言真假不明,暂时不理,但这起离婚案确实涉及很多法律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离婚案中的种种疑难问题做了解释,与之对应的是2016年8月8日北京高院出台《审理婚姻案件55个重要疑难问题最新意见》对了涉及中国离婚过程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种种疑难问题一一汇总并作出答复意见,沈阳市民事律师杨迪结合此次艺人离婚事件将该意见加以说明,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轨对财产分割有什么影响

大多数人都认为,出轨、婚外情会导致离婚时过错方会净身出户,无过错方还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出轨行为却不在请求赔偿之列,除非是配偶重婚,或者一直与其他人非法同居才能达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婚内偶尔的出轨,只能算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理由而已,只要出轨方认真赔礼道歉,并表示对配偶还有感情,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出轨对财产分配的影响也比较小,一般在10%-20%左右,同时,并不影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什么性质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般分为:“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送给女方价值较贵的奢饰品,名牌包、项链、珠宝等女性用品是否属于一方专用生活品呢?杨律师认为:“不是,因为这些女性用品不是生活必需品,而是名贵奢饰品,而且数额较大,应该纳入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参与分配。”

、房产分割问题

1、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2、婚前借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予以处理。

3、有婚意的婚前购房

婚前由双方或者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有证据是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该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父母还款还贷

婚后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可以将该房视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与;

5、婚前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有人民法院按照登记人为一方认为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但凌律师认为属于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6、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双方结婚,那么算是对对方的赠与,属于对方的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结婚,可以按照附条件的赠与解释,一方将房子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如今婚姻无法缔结,条件没有成就,可以撤销赠与。一些地方法院将它视为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四、夫妻双方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有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自《婚姻法》司法解释创立了婚姻法制度上新的一种制度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解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涉及财产的突破是指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也能分割。同时,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

五、一方恶意转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举证存在困难,包括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是申请一方有义务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比如账号、房产地址等等。无论是钱款、房产的转移均会存有相应的记录,找到这些记录是案件的关键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六、夫妻债务,离婚之后如何处理?

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些法律文书时,只是为了解决婚姻关系当事人内部之间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这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此时人民法院并未对债权人的权利进行审查处理,也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当然,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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