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患者林某因“摔伤致右臀部疼痛,活动障碍20余天”,经某医院检查示“右侧股骨颈骨折、短缩征象”。遂于当天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闭合性骨折、高血压病、糖尿病”。完善相关检查后行“右侧髋关节全髋置换术”。术后患者即出现高热不退,手部出现肿胀。后续患者出现全身肿胀,院方告知系吸收不好所致,并让患者家属自行购买氯化钾口服液一瓶、人血白蛋白三瓶、注射用还原谷胱肝肽1盒。对于患者胃部不适,院方给予增加奥美拉唑肠溶液胶囊。
术后第四天,患者全身肿胀愈加严重,并不想饮食,继而出现呼吸不畅、排量很少、极低血压等症。术后第八天,患者已严重缺钾、低血压、低血糖等致休克,并下了病危通知。患者因病情危重收入重症医学科治疗,给予重症监护、吸氧、抑酸、抗炎等治疗,但终因治疗无效死亡。死亡诊断:“重症肺炎、感染性休克、心力衰竭、肝衰竭、心肌损害、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等”长达19项诊断。
维权诉求:
患方认为:因医院误诊、误治,在对患者病情未评估清楚的情况下即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术后,院方关注、护理不到位,治疗措施混乱致患者病情逐步危重。患者病情愈加严重,院方亦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一拖再拖,加之被告医院未能及时请专家会诊或转院,并寻求有效治疗措施最终导致患者不治身亡,遂,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维权经过:
案件诉至法院,患方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患方代理人在审查鉴定病历资料时发现:院方病历资料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有明显补记痕迹,代签字等情况。故,不予认定院方瑕疵病历作为鉴定检材,终止鉴定。患方代理人提出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本案可直接推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对代理人上述意见均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1.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住院证、病程记录、医嘱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住院证代签字;未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等】
2.违反行政法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违反规章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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