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未成年人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事情时,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接下来由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带领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某日,周太太在位于自家小区内散步,经过乐某楼下时,乐某家小孩在高层27楼出高空抛下一个玩具,玩具掉落到周太太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周太太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周太太亲属与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该玩具为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随后乐某向周太太支付了一万元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责任及赔偿事宜。由于该高空抛物一事,周太太累计住院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十多万元。经鉴定,周太太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周太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某支付各项赔偿金,扣除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十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散步时被高空抛物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告由于受伤所致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心理阴影,因此其主张精神随时费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判处被告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八万元。
本案为经典的民事侵权案件。乐某的孩子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危险性并直接导致原告伤残,鉴于乐某的孩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乐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