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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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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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后的债务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90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或者其中某一方向其他人借取款项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婚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属于婚姻家庭问题中的疑难杂症问题,大多数都情况复杂,花样百出,因此在认定、调解、判决方面都极易产生较大的分歧,而法律也对于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穷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项问题及难以把握。

根据最新出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所负用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债务、夫妻双方在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从而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由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已经超出了夫妻二人生活的需求,且用于购置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杨某、赵某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多次向赵某借款金额共计五十万余元,日活由于杨某经济状况不佳,无法偿还借款,赵某便将杨某与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杨某所借款项五十万余元。一审判决支持赵某的诉求,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随后赵某以对借款完全不知情且金额巨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为由,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到杨某借款次数、每笔金额大小、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认定该笔款项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意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杨某与赵某共同偿还借款,维持一审判决。

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表示,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通过个人名义借取超过日常生活需求款项的一般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能够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除外,因此该笔款项也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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