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表明,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韩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随后王某与小其十六岁的郭某相识并开始婚外同居并生育一女。王某通过转账、存现等方式给付郭某共计75万元。韩某在发现王某的出轨行为后,一纸诉状将郭某、王某告上法庭,要求郭某返还全部韩某所转账款。。
法院认为,王某与韩某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多次擅自转入郭某账户,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根据郭某提供的证据,郭某还多次向王某账户转账。但基于王某与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的事实,郭某转入王某账户的性质并不影响王某多次转入郭某账户的性质。因此,王某与郭某存在捐赠的法律关系。王某未经妻子韩某同意,向郭某捐款,侵犯了韩某的财产权益,故该笔捐款应无效。郭先生将50多万元转给了王先生。王先生称,所有的钱都存放在郭某处。韩先生称,一部分钱是王先生存放在郭某处的,另一部分钱是郭先生存放在王某处偿还透支卡的。但是,他们两人都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应该扣除。因此,经查,王某实际向郭某捐款约20万元。在王某对郭某的捐赠无效的情况下,韩某有权要求郭某返还。因此,郭某被判刑返还韩某20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本案中,郭某虽然辩称王某付给他的钱是到期或借来的钱,不是夫妻俩与韩某的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钱的性质。因此,在夫妻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王某付给郭某的钱应认定为夫妻与韩某的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王某多次将钱转到郭某的账户,这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婚外情。由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范围。韩寒事先没有征得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承认。捐赠不仅侵犯了韩国人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应该是无效的。因此,韩寒有权要求郭某归还王某捐给他的钱。至于郭某称王某仍存在向其借款及私生女赡养费的问题,由于是王某的个人债务或法律义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