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和万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生活需要,女儿刚出生不久丈夫彭某就到外地打工,夫妻俩便过起两地分居生活。打工期间,彭某与杜某相好并同居。万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其行为给妻子万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作为无过错方的万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明确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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