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万某是家中独子,2019年与彭某登记结婚,两年后万某父母拿出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万某签署,房贷以万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万某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导致二人离婚,彭某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万某当然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万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万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万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万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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