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彭某与向某通过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13日向某向彭某索要彩礼款90000元,彭某按照向某指定的账户汇入现金89000元,2018年4月22日向某离家出走,经亲属涂某调解,向某向彭某索要现金20000元,彭某通过涂某用微信向向某转现金20000元,向某与彭某同居期间,向某向彭某索要金银首饰。2018年9月28日下午向某离家出走,彭某两次去找向某,向某均未与彭某见面。为维护彭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判决向某返还彭某彩礼款和金饰。
向某和吴某(向某母亲)辩称,彩礼没有给那么多,金饰也没有那么多。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与向某于2016年底经介绍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彭某与向某同居期间没有子女。彭某与向某同居前和同居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2018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彭某与向某从认识到同居生活,彭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向某财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彩礼的给付及接受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更多的是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故向某吴某(向某母亲)符合本案向某的主体资格。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本案彭某与向某已同居生活事实,双方有必要的共同生活开支,且彭某与向某同居生活期间,向某两次怀孕并且引产,身体、精神均遭受一定损害,本院酌定两向某返还彭某彩礼款的40%。
关于金银首饰及金银加工费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彭某主张向某返还金银首饰,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定向某应当偿还,如不能原物返还,折合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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