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郑某本是夫妻,2008年两人的婚姻触礁。姜某告诉法官,他们于2008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郑某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然而,离婚后,郑某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姜某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而前夫郑某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姜某有男友,他就不支付补偿金,而姜某从离婚前到离婚后长期有男友。说起为何在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郑某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姜某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姜某在离婚时的搪塞,并非想要支付姜某约定的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郑某提出姜某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姜某予以否认,郑某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郑某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法院判决郑某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姜某自2008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总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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