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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又上诉,还能被从宽处理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32人看过


自愿认罪认罚被从宽处理,在一审判决后却以“罪名不当”为由提出上诉。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该如何作为?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依法抗诉。


2007年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谭某某等9人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有影响力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垄断了所在地区的建筑工程行业,并从中牟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9年,该案移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查明该组织实施的19起违法犯罪事实,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13项罪名依法对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刘某甲、谭某某、刘某乙等7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1月20日,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其中刘某甲、谭某某、刘某乙三名主犯被判处十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刘某甲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谭某某、刘某乙被判处罚金20万余元。


因不服判决结果,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刘某甲、谭某某等5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以“罪名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蔡甸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该案被告人否认相关犯罪事实、拒不认罪的行为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础已经灭失,不应再从宽处罚。


今年3月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该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蔡甸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5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人刘某乙因仅对财产处置提出上诉,对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无异议,故认可其认罪认罚,其余4名上诉人不认罪认罚,建议将原审判决调整回应有的正常刑期。


武汉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不认罪认罚的上诉人依法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终审判处刘某甲、谭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原审刑期基础上增加二年至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加处罚金2万元至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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