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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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9日|分类:公司法 |515人看过

1.3 援引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1.4 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原告。

权利人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开发者,或者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

利害关系人一般为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普通使用许可。

前述“权利人不起诉”包括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前述“权利人明确授权”,包括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两种情况,不能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即驳回被许可人的起诉。


江苏高院 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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