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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前被挂“我是小偷”,侮辱罪如何认定?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798人看过

导读:女子胸前挂牌示众,女子因涉嫌偷窃被擒,身上挂着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虽然解气,但是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侮辱他人。究竟哪些情况构成侮辱罪?本文将进行讲解。

女子胸前挂牌示众

近日一则女子胸前挂牌示众的新闻引发网友关注。2017年2月19日报道,四川南充一名约40岁女子15日因涉嫌偷窃被擒。警方押走该名女子时,她的身上挂着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随后,记者找到该小区物管中心,物管中心负责人说,嫌疑人已移交华凤派出所,事件经过不便接受采访。通过现场走访,该小区一位工作人员称,15日下午,小区安保在地下车库,确实抓了一位40多岁疑似小偷的妇女,因为自己当天在休假,具体细节并不知情。

侮辱罪如何认定?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胸前被挂“我是小偷”,侮辱罪如何认定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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