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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老人凌晨独自就医意外死亡谁应担责?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566人看过

【案情】

  2019年11月3日6时许,张某(约70多岁)独自杵着拐杖从福利院走到某医院就诊,7时左右该院保洁人员发现跌倒在住院部坡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认为福利院疏于管理未尽监护职责,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福利院是否应对张某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福利院与张某签订的一般服务合同和承诺书,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管理规定自行外出且死亡,与福利院没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应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福利院管理制度上存在缺失,对张某的寄养管理不当,应担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福利院与张某子女签订了承诺书(如果在福利院及外出发生任何事情和意外,我们自愿承担责任,福利院不承担责任),但不能免除福利院的管理责任。福利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虽具有公益性,但其与供养对象之间,仍然是以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民事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福利院虽与汤孝闵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福利院作为一服务机构,应对被寄养人穿衣、食宿、行动的生活保障和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且应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且应该根据老年人的自理能力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张某擅自出走,福利院并不知晓,且在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张某出走,未尽到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虽系一老人,但除患高血压外,身体状况较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他在该福利院生活多年,也应知晓该福利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个人确需外出,应向相关管理人员请假报告,或寻求福利院的帮助,但其擅自清晨外出到医院就诊,也没有坐到大厅的座椅上等候休息,应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福利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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