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虽然具有突出的优势和特点,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必须慎重把握推进节奏,严格适用条件,保持必要限度。具体而言,应当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严守法律边界。电子诉讼本质上是诉讼活动,必须严守正当程序原则,按照程序规则规范化运行。第一,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在未获得法律授权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第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可以拓展适用。第三,对于确属电子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
二是尊重当事人选择。电子诉讼的适用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不能剥夺当事人选择线下诉讼方式的权利。具体需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征得当事人同意,要充分告知其参与电子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并不得以技术手段变相强制或隐性诱导当事人同意。第二,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概括同意,也可以是各环节分别认可。对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提示。第三,当事人表示同意,即是对自身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原则上不得反悔,但如果确有正当理由,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
三是符合案件实际。电子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实践中要注重防止两种不当倾向。一种是刻意追求所有案件在线审理。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一般不宜在线审理。一种是盲目追求案件全流程在线审理。对于互联网法院之外的普通法院,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审理模式应该是主流和常态。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选择线下开庭,但调解、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不宜一味追求全流程在线审理。
四是具备技术条件。推进电子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技术条件尚不成熟的法院,不宜大规模适用电子诉讼。对于技术条件较发达的法院,需要充分发挥技术辅助审判的作用,但不能以技术判断代替司法判断,推行所谓“机器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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