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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26人看过

    1.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权利人在诉请中未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如发现本案可能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条件的,可向权利人释明,由权利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需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2.权利人在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由于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和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条件不同、证明责任不同、请求赔偿的数额不同,权利人不得既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又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只能选择其一。权利人也不得在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条款后,另行起诉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3.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罚金责任后,权利人仍可以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功能侧重于保障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行政机关对侵权人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处侵权人刑事罚金的功能侧重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两者实现功能的侧重点不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向不同,故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罚金后,权利人仍可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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