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个案中,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酌定因素予以判定。当子女抚养的法定规则与酌定因素存在冲突时,应当以法定规则为先,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利益作出最终决定。抚养子女不仅限于提供应有的物质生活保障,父母自身的言传身教、以身垂范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及性格养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对父母的品行特征进行考察,对存在不良品行、不良嗜好的一方(如实施家庭暴力、吸食毒品、赌博成性),进行考察时应更为慎重。需要考察父母一方有无抚养子女的意愿以及恳切程度,是否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照料子女,是否与子女关系融洽,在情感上子女更为信赖哪一方等。上述因素需要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予以核实,必要时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社会机构进行家事调查后确定。实践中,还存在父母为财产利益而争夺子女的情况,对此更需结合关联案件进行仔细甄别、一体审视,尽量做到统盘协调处理。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抚养,如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居所等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还包括精神抚养的能力,如有无教育子女的能力、陪伴子女的时间等。在判断父母抚养能力时,要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以及各自受教育程度,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因素综合考察,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从动态的、合理预期的、谋长远的角度去考察父母的抚养能力。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十分必要。因此,在确定直接抚养人时,还要考察各自家庭背景情况,并尽量维持子女原有已经适应的生活环境,以防因生活以及教育环境的突然变化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二孩家庭越来越多。从子女的角度来看,多个子女相伴成长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对于二孩抚养权的归属,不能机械适用独生子女政策出台前男女双方一人抚养一孩的惯例,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未成年人相伴成长的预期和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综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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