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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40人看过

【裁判要义】

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定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案情概要】

辛某与张某系同村住户。2013年,辛某在一家以“理财”为名的小额借贷公司担任业务员。辛某向张某介绍了公司的理财产品,张某向小额借贷公司出借了资金共计50万元。2017年,小额借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张某及女儿高某与辛某进行谈话。谈话中,辛某自称“从当时一开始你存的时候我就保你们了”。谈话期间,高某拿出一份《连带责任担保函》让辛某签名,并称签字目的是为让张某心里踏实。辛某认识到,如果签了字,可能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谈话最后,辛某在担保函中“担保方”处签字。而后,因小额借贷公司未向张某返还借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辛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辛某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有效。辛某对签署文件的后果完全知晓,并未受到他人欺骗、胁迫,该保证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小额借贷公司作为借款人虽然涉嫌犯罪,借款协议并不当然无效。辛某应当对《借款协议书》项下欠付张某的50万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小额借贷公司作为借款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借款协议及担保函并不当然无效。辛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判定《连带责任担保函》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下:(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中,辛某与张某及其女儿高某的谈话氛围平和、友好,辛某对签署担保函的后果也是完全知晓的,并未受到欺诈、威胁。辛某签字以后,未要求张某、高某书面放弃权利或收回《连带责任担保函》,该担保函依然存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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