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一般的法定解除和特殊的法定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实践中,可依如下原则进行把握几类解除权的关系。
首先,上述几类解除权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并存。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并不排斥其他解除权的行使。如合同订立时约定了解除条件的,仍可在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委托合同。在符合本编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一般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其次,同时满足多个解除权要件的,由当事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是否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在当事人拥有多个解除权的情况下,选择行使哪一个解除权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为当事人作出选择。
最后,当事人选择的解除权不成立,但是该当事人享有其他解除权的,考虑到解除权的行使效果和目的相同,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在当事人调整解除权依据和理由后,还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充分的答辩机会,然后作出具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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