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上的基础地位。既然民法典是最为基础的民法规范,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依据,那么,在解决民事纠纷时,法官应当将相应的民事纠纷进行法律关系的类型化处理,分别适用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侵权等的相关规定。这就是说,解决民事争议的裁判依据,首先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在民法典缺乏特别的、具体的规定时,才有必要从民商事单行法中寻找法律依据。这也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法官如何找法以及适用法律的难题。
二是价值上的基础地位。民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体现出来的,如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善良风俗、维护人格尊严等,这些价值不仅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也是所有民商事单行法应当遵循的,民商事单行法在制定、解释过程中,都应当以这些基本价值为依循。民法典确立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典现代性和科学性的彰显,是实现民法典立法目的的保障。所以,依据民法典的基本价值来制定单行法,才能保证民商事单行法的现代性和科学性。
三是规则制定的指导性作用。民法典对于单行法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两者之间不能产生不协调、矛盾和冲突的现象。如果没有民法典,各单行法就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律规范之间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难免存在,从而影响民商事法律的有效实施。未来制定的民商事单行法也不应与民法典相冲突,不能减损民法典所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更不能随意更改民法典的基本规范。
四是法律解释时的基础性地位。“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商事法律都需要解释,但在解释时,要以民法典的规范和价值为依据,法律解释不得违反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如无必要和正当理由,法律解释的结论也不得与民法典的规范相冲突。《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基本的规则、制度,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民事责任等,对单行法的解释与适用也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单行法进行解释时,要以民法典的规范和价值为依据,尤其是在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时,必须尊重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必须还原到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创造的私法秩序中,与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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