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法律规定不同年龄段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女性在抚养婴幼儿方面与生俱来的耐心、细心、温柔等性格优势,以及婴幼儿子女对母亲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于母方也并非绝对,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母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子女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或者有吸毒、赌博、卖淫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
(2)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根据《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有四种情形可以优先考虑。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在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子女真实表达自己意愿时,这种意愿作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采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能够感知父母与自己情感上的亲疏远近,对于父母的脾气性格、道德品质、经济状况已经有一定的感受;对于父母离婚后自己与谁生活能够得到更多的关爱、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能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因此,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自己由谁抚养具有发言权,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然而,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子女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裁判。
关于子女意见的审查方式。子女意见往往因受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受到父母双方的压力,难以体现真实意思。因此在听取子女意见时,法院应通过单独做笔录的方式进行询问。首先,要创造条件、营造环境消除子女的顾虑,避免其因为担忧、恐惧而表意不真实。有条件的可由执业心理咨询师配合,一同或者单独进行心理干预并形成报告,作为裁判的参考性依据。其次,在听取子女意见后,应二次询问其最终意见。允许子女意见反复,但需保证意见的确定性和真实性。最后,可以要求有书写能力的子女通过自行书写的方式将其意见固定化。若子女意见前后矛盾、存在反复或有难言之隐时,可视为子女的意见表达受到干扰,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确定其真实意思。
案例:李某、姚某系法籍华人,两人婚后生育李甲、李乙。李某、姚某离婚时约定两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后姚某在我国法院起诉,要求单独直接抚养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均年满10周岁。一审法院征询李甲、李乙意见,两人均表示不愿随李某生活,要求随姚某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姚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以李甲、李乙的上述意见并非其二人真实意思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李甲、李乙用中文再次向法庭表达要求随姚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且当场书写中、法双文的书面意见。在该案例中,李甲、李乙均对其父亲李某怀有恐惧心理,不愿意单独与李某交谈。为确保李甲、李乙表达出真实意思,二审法院单独与李甲、李乙谈话。由于李甲、李乙为外籍人士,二审法官还要求二人用中法双文当场书写意见,由此确定李甲、李乙愿意随姚某共同生活系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子女意见与优先抚养条件冲突的处理方式。当子女意见与其他优先抚养条件产生冲突时,需要查明父方、母方列明的优先条件是属于父母本位(如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其他子女等),还是属于子女本位(如生活环境改变、生活水平降低、父母品行不良等)。如系父母本位的优先抚养条件,则不能高于子女本位的抚养条件;如属子女本位抚养条件,则需要对子女选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考虑并加以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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