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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惹纠纷 保险费、修车费谁负担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606人看过


  王某向朋友朱某借车,使用期间支付了交强险和修车费用。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车,王某称如返还车辆,朱某应给付自己修车费及保险费用15089元。朋友借车惹纠纷,保险费、修车费谁来负担?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朋友借车惹纠纷

  2011年,被告王某把原告朱某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借走,一直未还,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限。王某于2013年11月27日缴纳了交强险1370元,于2013年11月29日将该车辆维修,支付了维修费用11854元。

  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返还自己的帕萨特轿车。被告王某称,借车是因为原告朱某欠自己钱,双方口头协议用车顶账。如返还车辆,原告朱某应给付自己修车费及保险费用共计15089元。

  法院判决:保险费原告承担,修车费双方各负担50%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帕萨特轿车一辆;

  原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人民币7297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保险费、修车费谁来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未约定借用期限的借用合同,被告把属于原告所有的车辆借走,现原告索要,被告有返还义务。

  被告在使用该车辆期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应对此进行偿还。双方未约定借用期间维修费用如何承担,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开车期间损害的维修费用,对该损失,原、被告应根据公平原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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