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p white-space:normal;"="" style="margin-top: 20px; margin-bottom: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outline: 0px; vertical-align: baseline; overflow-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word;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 quote, BASE;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 rgb(255, 255, 255); line-height: 30px; color: rgb(53, 53, 53);">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