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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224人看过


债权双重转让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怎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次债权转让构成无权处分,第一受让人不予追认的,第二受让人取得的实际清偿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第二受让人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所谓债权双重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第一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意之后,又与第二受让人就同一债权达成转让合意。《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论是否通知了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主体均发生变更,因此,在债权双重转让中,成立时间在先的第一次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优于第二次债权转让合同,第一受让人取得优先权。

据此,债权人和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原债权人就已不再是权利人,其再对债权进行处分则构成无权处分。由于债权转让合同只有当事人的合意,没有交付行为,也无须登记,不具备公示性,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在债权双重转让中,即便第二受让人取得了实际清偿,如果第一受让人对第二次转让不予追认,第二受让人则构成不当得利,需向第一受让人或清偿人履行返还义务,而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即便第一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转让已经完成,第二次债权转让仍构成无权处分,第二受让人获得的清偿仍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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