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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8日|分类:金融证券 |418人看过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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